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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今,京津冀及周边区域“2+26”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督查持续已近5个月,环保部每日通报督查情况时,都有一批企业或单位因违法排污等问题被曝光。
,环保部公布其与京津冀晋鲁豫6省市政府联合制定的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-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。根据《规定》要求,环保部曝光的这些问题整改不力以及“2+26”城市大气质量 位居后3位且未达标都将有相应级别的党政 干部要为此“埋单”。
就副县长、县委副书记到地市级党政 干部如何问责,《规定》均提出了详细的量化要求。
党政 要为空气负责
环保部表示,《规定》针对的城市是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即“2+26”城市,其中包括北京市,天津市,河北省石家庄、唐山、保定、廊坊、沧州、衡水、邯郸、邢台,山西省太原、阳泉、长治、晋城,山东省济南、淄博、聊城、德州、滨州、济宁、菏泽,河南省郑州、新乡、鹤壁、安阳、焦作、濮阳、开封(以下简称“2+26”城市)。
《规定》指出,将对“2+26”城市的有关党政 干部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问责。
据环保部介绍,问责涉及两个方面,一是环保部组织对“2+26”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督查或巡查整改落实情况;二是今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 情况。
纳入量化问责的督查或巡查整改落实具体情况包括,2017年9月及之后每月,环保部督查或巡查交办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问题数量;2017年10月及以后每月,环保部督查或巡查新发现的涉及“散乱污”企业整治不力、电代煤和气代煤工作不实、燃煤小锅炉“清零”不到位、 行业错峰生产不落实等四方面问题的数量。
此外,纳入量化问责的大气环境质量 情况指的是,2017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,大气环境质量(以PM2。5平均浓度作为评价指标) 目标完成情况在“2+26”城市中排名后3位,且未完成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-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行动方案》)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 目标。
问责范围从县级到地市级
《规定》提出的问责党政 的范围从副县级到地市级。
其中,《规定》指出,出现下列情形之一,应对负有 责任的副县(区)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:未按要求完成环保部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2个的;环保部每月督查或巡查仍发现《规定》第六条 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,且数量超过5个的。
出现下列情形之一,应对负有 责任的县(区)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: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6个的;环保部每月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 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,且数量超过15个的。
根据《规定》要求,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(区)达到2个的,应对副市(区)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;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(区)达到3个的,应对市(区)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;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(区)达到4个的,应对市(区)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。
《规定》说,完成《行动方案》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 目标比例低于60%的,对负有 责任的副市(区)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;完成《行动方案》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 目标比例低于30%的,对负有 责任的市(区)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;PM2。5平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的,对负有 责任的市(区)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。
四种情形将实施从严问责
《规定》明确,对符合问责情形的,由 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,并组织梳理形成相应材料,向相关省级党委、政府进行移交移送。
“相关省级党委、政府收到问责建议及相应材料后,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,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问责处理意见。”《规定》指出,具体问责处理意见应征得 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,并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向社会公开。
《规定》还列举了从严问责的情况,其中包括在督查整改工作中虚报情况、弄虚作假,工作不严不实;在“散乱污”企业和燃煤小锅炉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、逃避监管;2017年以来,大气环境质量恶化严重的以及其他需要从严问责的情形。
《规定》强调,量化问责工作不取代环保部的约谈、限批等处罚措施,不取代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等相关工作安排。